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
Beijing-Tianjin-Hebei Alliance for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
Beijing-Tianjin-Hebei Alliance for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介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由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主导创新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联盟旨在突破原有界限、壁垒,凝聚京津冀三地创新资源,促进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无缝对接。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准则和行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会员,汇聚各方优势,推进京津冀创新资源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英文名称是Beijing-Tianjin-Hebei Alliance for Cooperativ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英文缩写:B-T-H ACID。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主导创新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本联盟旨在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突破原有界限、壁垒,凝聚京津冀三地创新资源,促进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无缝对接。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准则和行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会员,汇聚各方优势,推进京津冀创新资源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相关部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设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秘书处办公地点:天津滨海-中关村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五楼501。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京津冀创新资源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为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提供必要支撑。
第七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 开展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 引导联盟成员抱团发展,集中形成京津冀经济圈;
(三)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研究等咨询服务;
(四) 促进高质量项目与各类资本的有效匹配,为成员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五) 向政府建言献策,促进京津冀科技产业协同有序发展;
(六) 举办京津冀协同创新、企业服务、资源对接等重要活动,包括创新行、创新汇、创新讲堂、项目路演、高峰论坛等;
(七) 利用联盟平台优势,整合平台资源,为行业人才、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的专家指导服务,结合政府与市场的情况,为人才创业引路,为企业解决技术创新困惑,对接创新资源等;
(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盟受指导委员会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九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十二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需派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如连续三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降级。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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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顾问

徐冠华  全国政协委员、原科技部部长、中科院院士

 

 

 

 

理事会

 

理事长:

石七林  北京中关村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理事长:

罗冀兰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
肖健康  中国安全产业协会理事长
郭书贵  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
龙宜彬  北京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桂华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总裁
彭 飞  中国企业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
闫 军  AIpark(爱泊车)董事长

理事单位:

· 中国安全产业协会

· 中国技术交易所

·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 《中国企业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

· 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

· 中科院自动化所人工智能实验室

· 北京中关村前沿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

· 天津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中关村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孵化中心

· 军研融合(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北京易财金咨询有限公司

·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城乡统筹建设发展中心

·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全国健康产业管理指导中心

· 中商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AIpark(爱泊车)

· 智联招聘集团

· 国融兴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自动化学院

· 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

· 方正证券天津分公司

· 环渤海金融研究院

·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 北京金达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 Nullmax(纽劢科技)

· 天津深之蓝海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一飞智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蔚朗科技有限公司

·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企业事业部

· 安徽南斗星仿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商有道科技有限公司

· 优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中瑞麦通科技有限公司

· 科芯(天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德沃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联盟成员

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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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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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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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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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技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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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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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park(爱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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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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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泰克电子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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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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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招聘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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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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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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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自动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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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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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有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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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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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蔚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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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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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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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瑞麦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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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城乡统筹建设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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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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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max纽劢科技

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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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研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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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可期(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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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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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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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任

  徐冠华  全国政协委员、原科技部部长、中科院院士

专家委员会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1. 马建平   北京中关村发展启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人

2. 马 黎   北京金达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3. 于英军   诺华仕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

4. 卯立远   军研融合(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裁

5. 乔应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副行长

6. 刘 瑞   环渤海金融研究院院长

7. 刘 伟   曙光云计算集团工业互联网首席架构师

8. 刘守泉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9. 闫 军   AIpark(爱泊车)董事长

10. 李学恩   中科院自动化所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11. 陈冠伟   好欣情互联网医疗CEO

12. 张钧凯   天津市高新互联协会秘书长

13. 张俊祥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14. 杭 喆   国融兴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5. 罗昌盛   小米金山集团生态伙伴合作部总经理

16. 周卫斌   天津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自动化学院副院长

17. 郑衍松   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8. 柯金虎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CTO

19. 姚从洲   中科院软件中心主任

20. 谭铁春   河北工业大学国际处处长

21. 薛家鑫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全国健康产业管理指导中心执行主任

22. 魏 巍   中商联合能源集团总裁

 

秘书处

秘书长:
  郑 毅  天津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秘书长:
  姜伟斌  天津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洪龙  天津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产业服务部总监
  黄超群  天津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招商部总监
  李 琦  天津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管

 

加入我们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服务手册

 

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  10000元/年
理事单位   5000元/年
会员(普通会员)   2000元/年

申请须知:
1、按要求填写《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单位登记表》、单位菅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简介和公司1ogo(300PI图片或矢量图))用特快专递(或扫描件发电子邮件)寄至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服务部。
3、经审核批准入会申请的发入会核准通知,颁发会员证书并公示会员名单。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分类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和服务。协会会员分为三级:会员、理事、副理事长。分级会员申请条件如下。

一、会员(普通会员)
符合基本条件,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法人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理事
在符合普通会员的基础上,系为京津冀三地所在行业领域的知名机构、龙头企业。<

三、副理事长:
在符合常理事条件会员的基础上,在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占据主导力量,在推动所在行业及科技创新方面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制度

 

 

一、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二、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四、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五、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需派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如连续三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降级。

六、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附件: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为会员提供的分级免费服务

 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会员申请登记表